上饶卫生健康职业学院财务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和其他国家有关财经法规,结合我学校的特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三条 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单位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单位决算,真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单位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四条 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各二级学院实行报账制。
第五条 财务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并由主管财务副校长协助校长全面领导学校的财务管理工作。
第六条 设置后勤财务处,履行财务职责。后勤财务处作为学校的一级财务机构,在校长和主管财务的副校长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学校的各项财务管理工作。
第七条 学校根据工作需要,经批准可以设置二级财务机构,其财会业务接受学校后勤财务处的统一领导。学校二级财务机构必须遵守和执行学校统一指定的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后勤财务处的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八条 学校内设置的财务机构,均须配置专职财会人员。财会人员的调入、调出须由后勤财务处会同有关部门办理。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九条 学校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后勤财务处应于预算年度开始前两个月向学校各有关职能部门发放预算编制调查表格,学校各职能部门根据其业务需要将下一预算年度所需开支的项目、资金预算数额和详细预算编制依据等填入调查表中,将预算调查表反馈给学校后勤财务处,以便编制下年度学校综合财务预算。
第十条 编制学校年度综合财务预算必须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预算编制总原则。收入预算坚持全面、稳健原则;支出预算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等原则。
第十一条 编制学校年度综合财务预算,应根据预算年度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与学校财力的可能,在分析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以及预算年度收支增减因素,尽可能细化财务预算,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二条 编制学校年度综合财务预算的编制草案具体由学校后勤财务处负责。后勤财务处提出预算编制初步方案,经校长办公会议、党委会议集中讨论通过后施行。
第十三条 学校年度综合财务预算,一经审议通过实施,应严格按预算执行。特殊情况下,超预算的支出项目或未列入预算的支出项目,按校长和校长办公会审批抄告财务执行。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四条 收入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收入。
第十五条 学校收入包括:
(一)财政拨款收入,即学校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经费拨款。具体包括:财政教育经费拨款,财政科研经费拨款,财政其他经费拨款。
(二)事业收入,即财政专户拨入的学费、住宿费等收入。
(三)上级补助收入,即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四)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学校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五)经营收入,即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第十六条 学校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各项收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并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不得擅自自制、自购收据收费,更不允许自定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和标准。所有项目收费都必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对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资金,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七条 支出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种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十八条 学校支出包括:
(一)事业支出,即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二)基本支出是指学校为了保障正常运转、完成教学科研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三)项目支出是学校为了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所发生的支出。
(四)经营支出,即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配比。
(五)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学校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六)上缴上级支出,即学校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七)其他支出,即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等。
第十九条 学校从有关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并且要求单独核算的专项资金,应当按照要求定期报送资金的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资金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二十条 学校后勤财务处应加强对支出的管理,各项支出应按实际发生数列支。对校内各单位包干使用的经费和核定定额的费用,其包干基数和定额标准要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科学合理地安排使用。
第二十一条 学校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的,按学校指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执行。
第二十二条 后勤财务处必须对学校在开展教学、科研等活动中发生的支出和费用进行严格、细致、规范的核算,按用途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能直接计入的,直接计入,不能直接计入或归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计算比例合理分摊。
第二十三条 加强对支出的管理和控制,坚持一支笔签批的制度。凡报销单据,必须为合法单据,且必须有经办人、处室负责人、分管领导签名后交给财务主管人员审核签名,经分管财务校长签批后方可到后勤财务处办理转账、报帐手续。凡需入库的存货和固定资产,必须办理验收入库手续。
第六章 结转和结余管理
第二十四条 结转和结余是指学校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
经营收支结转和结余应当单独反映。
第二十五条 学校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的管理,应当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学校非财政拨款结转按照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学校以后年度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二十七条 专用基金是指学校按照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第二十八条 专用基金管理应当遵循先提后用、收支平衡、专款专用的原则,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第二十九条 专用基金包括:
(一)职工福利基金,即按照非财政拨款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单位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
(二)学生奖助学基金,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照事业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在事业支出的相关科目中列支,用于学费减免、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勤工助学、校内无息借款、校内奖助学金、特殊困难补助等的资金。
(三)其他基金,即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提取或者设置的其他专用资金。
第三十条 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照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按相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财务处应加强各项专用基金的管理,做到收支有计划,严格把关,专款专用,防止任何部门和个人挤占、挪用。
第八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二条 资产是指学校占有或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等。
第三十三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暂付款项、借出款、存货等。
第三十四条 资产清查的范围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债权、存货和固定资产等。
第三十五条 现金清查要做到“日清月结”。每日要将现金日记账账面余额与现金实际库存数相核对。每年终了要将各种应收、应付款明细账账面余额与有关债权、债务单位或个人相互核对一次。
第三十六条 学校应加强对现金和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对应收及应付款应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帐;学校财务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及应付款项,要查名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
第三十七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固定资产具体包括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固定资产明细目录另列。
第三十八条 学校固定资产清理报废和转让,一般按照财政部门的统一布置和安排对学校的资产进行全面清查,并将清查结果按规定程序报财政部门批准后进行账务处理。
第三十九条 学校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年终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做到帐、卡、物相符。固定资产详细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九章 负债管理
第四十条 负债是指学校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
第四十一条 学校负债包括借入款、应付及暂存款、应缴财政专户款、银行贷款等。
第四十二条 根据学校事业发展需要和偿债能力,向银行等单位借入款,必须报经学校党委会批准同意。必须坚持慎重稳妥的原则,严格控制借款规模。学校不得为任何单位或个人借款提供担保。
第四十三条 后勤财务处应加强各种应付及暂存款的管理,一般情况每半年组织专人进行清理,以保证按时进行结算。
第四十四条 后勤财务处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地上缴应交财政专户款等应缴款项,不得截流和坐支。
第十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四十五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学校在报告期内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学校必须按照国家预算支出分类和管理权限,定期向各有关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以及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第四十六条 学校报送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财政补助收入支出表、有关附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财务情况说明书必须全面、完整,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
第四十七条 学校应该加强自身经济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及时了解和掌握资金使用状况的要求,设置和编制内部管理报表,如月流动资金使用情况表等。
第四十八条 根据学校财务管理的需要,后勤财务处一般在年度终了编制全面详细的财务分析报告。以会计帐薄、财务报告等核算资料为基础,围绕学校的财务状况、收支情况、资产管理状况等问题进行分析研究,为学校建设和发展提供决策依据。财务分析的内容包括:学校事业发展和预算执行、资产使用管理、收入、支出和专用基金变动以及财务管理情况、存在主要问题等。
第四十九条 财务分析指标包括:经费自给率、收入预算完成率、支出预算完成率、人员支出比率、公用支出比率、资产负债比率、生均支出增减率等。
第十一章 财务监督
第五十条 财务监督是贯彻国家财经法规以及学校财务规章制度,维护财经纪律的保证。学校各部门及全体教职工,都必须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学校财务规章制度,自觉接受国家有关部门和学校纪委和审计委员会的监督。
第五十一条 学校财会人员有权按《会计法》及有关财经法规行使监督权。对违反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的行为有权提出意见,并向上级反映,对违反规定或手续不全的单据有权拒付。
第五十二条 财务人员必须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得徇私舞弊,处理会计事务要严肃认真,不徇私情。严格审核各项财务收支凭证,保证其真实性和合法性,财会人员由于差错、失误造成的短款,由当事人赔偿,不允许报销。长款应查明原因。
第五十三条 财务部门应积极配合接受学校纪委、审计委员会和政府审计、税收、发改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提供完整的会计资料和财务档案。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制度未规定事项一律依国家有关法规及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五条 国家对学校基本建设投资的财务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六条 本制度由后勤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