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卫生健康职业学院学分制度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24-09-19

上饶卫生健康职业学院学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教育教学改革,体现以人为本的现代教育理念,探索多样化、个性化的人才培养途径,促进学生知识、能力、素质的协调发展和综合提高,学校实施学分制管理,并在部分专业推行辅修专业制度、1+X 证书制度试点。

第二章 学期安排

第二条  学校实行每学年两学期制,每学年安排 40 周教学活动,每学期安排 2 周为机动和考试,其它周次安排课程和实践环节的教学。根据专业需要,可将一学年划分为 2 个以上学期,并按实际情况列示。社会实践等一般安排在暑假与课外进行,假期安排的内容是否计入总学时和总学分, 由各专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三章 学分计算

第三条  学分是按学期将学时换算成学习量的计算单位,每门课程的学分以 0.5 分为最小单位。

第四条  按学期排课的课程以 16—18 学时折算 1 学分; 通识类课程可按 14 学时折算 1 学分。按周排课的实践类课程以每周 24—30 学时折算 1 学分,其中毕业教学环节、暑期实践等按每周 30 学时折算 1 学分。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证书(X 证书)不单独计算学分,但可纳入以证代考或通过成果认定进行学分转换。

第四章 课程修读

第五条   学校每年编制《关于制(修)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指导性意见》,明确课程设置等基本要求,各专业按 照要求制(修)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第六条   学生应根据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或专业教学计划修读各类课程。

第七条   学生在班主任、辅导员、专业教师指导下,根据本人需要和学习能力,在客观条件允许的前提下,学生可在专业培养方案规定方式下自主选择修读的选修类课程;除思想政治理论、军事理论、体育、军训及实践课程(环节)外,由于特殊原因或满足一定条件可选择部分听课或免听课,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但必须参加实训、考核,完成作业。

第八条   为适应区域经济发展、岗位人才需求和学生个性化发展,专业可结合自身实际在拓展模块中开设辅修专业。学生完成辅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并达到一定条件的,可获得学校颁发的辅修专业证书。具体实施办法根据学校辅修专业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成绩管理

第九条   学校开设的课程都必须进行考核,考核一般采用百分制或五级记分制,少数特殊课程经审批后也可采用两4级记分制。学生修读的课程,经考核百分制成绩在 60 分以上 ( 含 60 分)、五级记分制及格以上(含及格)或二级记分制合格,即可取得该课程的学分。

第十条   采用课程绩点衡量学生课程学习质量,课程绩点与成绩的对应关系如下表,课程绩点精确到小数点后一位。


第十一条   采用平均学分绩点综合衡量学生的阶段性学习质量。学生单门课程的学分绩点等于该课程绩点乘以课程学分。学生某段学习区间的平均学分绩点等于各门课程的学分绩点之和除以各门课程的学分之和,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第六章 学习年限与毕业

第十二条   三年制专业的标准学制为 3 年,“3+2”、五年 一贯制专业标准学制为 2 年,四年制高职与联合培养的本科专业为 4 年、联合培养的专升本专业为 2 年。学校实行弹性学习年限制度,标准学制为 3 年的专业学习年限为 3—6 年,标准学制为 2 年的专业学习年限为 2—4 年。中外合作办学、四年制高职与本科专业按照合作学校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学生在规定的修读年限内修读完并取得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学分,取得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职业资格证书,德、智、体等方面达到最低毕业要求,即可毕业。

第七章 第二课堂学分认定

第十四条   学生可通过科技竞赛、科研技术服务、创业实践、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等获得创新创业成果学分,该学分可认定为第二课堂学分,但不能重复使用。

第十五条   学生也可通过志愿者活动、社会服务实践、社团活动、公益劳动等途径积累、认定第二课堂学分,各类活动时间累计达到 25 学时,计 1 学分。

第十六条   学院或专业开发有具体教学内容指向的第二课堂相关课程,可参照该课程大纲(标准)执行,考核合格者可获得第二课堂学分。

第十七条   学生应征入伍退伍后复学的,可以申请免修第二课堂学分。

第十八条   学生累计学分 2 分及以上的,认定为第二课堂取得 2 个学分。第二课堂的成绩则采用优秀、良好、中等、 及格、不及格五级计分制,累计学分数与成绩换算方法如下 :累计学分数 2—2.2(含 2.2)者记及格;2.2—2.4(含 2.4)记中等;2.4—2.6(含 2.6)记良好;2.6 以上记优秀。

第十九条   各二级学院成立由教科办、学工办、团委、专业机构相关人员组成的“第二课堂学分认定小组”,指导、组织学生参与各项活动,负责第二课堂学分认定与管理。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采取学生申请、学院审核评议、认定公示等环节,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第八章   创新创业成果学分积累与转换

第二十条  创新创业成果学分是指学生在校期间根据自己的特长和爱好,从事科技竞赛、创新创业实践、职业资格考试、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考核等,依据取得的智力劳动成果或其他优秀成果,经学校认定后取得的学分。

第二十一条  创新创业成果学分根据性质不同,划分为学科技能竞赛、科研技术服务、职业技能、创业实践四大类。同一项目取得了多项成果的,遵循就高认定原则,不重复计算。学生参加 X 证书培训,完成工作任务要求的学习内容,理实一体类按 16 学时计为 1 学分,实训类按 24—30 学时计为 1 学分,对于某一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每一级别记录的学分一般不超过 8 学分。创新创业成果学分认定具体标准详见附件 1。

第二十二条   除社会生源外,创新创业成果学分可以累加替换通识任选课、专业课、第二课堂等课程学分,原则上不可替换通识必修课、专业核心课、顶岗实习、拓展模块等课程学分。其中,在一类竞赛中获得省级以上奖项的,可申请替换与所学专业密切相关的专业课程;学生取得与所学专业密切相关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可申请替换专业核心课程;创新创业成果内容与课程教学目标或内容直接相关的, 可申请替换拓展模块课程。

第二十三条   每位学生创新创业成果学分一般替换课程总数不超过 4 门或不超过 10 个学分,社会生源学生创新创业成果学分替换课程总数与学分数不受限制。

第二十四条   替换课程的成绩按所使用的成果学分与课程学分的比值进行转换。成果学分与课程学分比值 1.5 倍及以上的,成绩记为“100”;1.4—1.5 倍的,成绩记为“90”;1.3—1.4 倍的,成绩记为“85”;1.2—1.3 倍的,成绩记为“80”;小于 1.2 倍,成绩记为“80”。

第二十五条   同一创新创业成果学分在课程替代、第二课堂学分、各专业毕业条件审核中只能使用一次,不能重复使用。

第二十六条   创新创业成果学分认定采用学生申请、学院审核与审定、教务处备案与抽查复核的流程。创新创业学分每年集中认定两次,一次为 9 月份,接受全体学生上一学年的创新创业成果学分认定;一次为 5 月份,接受毕业班学生的创新创业成果学分认定。

第二十七条   各学院成立学生创新创业学分认定工作小组,由主管教学院领导、主管学生工作院领导、教科办、 学工办、团委和专业等相关人员组成。负责接受学生创新创业学分认定申请、审核和认定。

第九章 课程替代和学分认定管理

第二十八条   学生因学籍异动(转学、转专业、降级、复学)、校际交换交流、修读兄弟院校课程、修读在线开放课程、自学考试、科技竞赛、创新创业实践、职业资格考试、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考核等原因,实际修读课程与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的课程不同的,可以申请课程替代、或者学分认定,获得学分。

第二十九条   课程替代与学分认定要在保证学生专业知识体系完整性的前提下,尽量以相同或相近的课程学分替代培养方案规定需要学习的课程学分,保证专业知识、能力、素质体系的相对完整,以保证人才培养质量。

第三十条   课程替代和学分认定执行以下规定:

(一)参照《职业教育国家学分银行建设工作规程》要求与标准,认定学生参加职业技能等级证书(X 证书)考核培训的学分。学生通过与所学专业密切相关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考核,可申请替换专业核心课程。

(二)如学生修读的课程名称、教学内容、学分、课程标准(大纲)与培养方案要求相同、相近或者高于的,可申请相关课程的成绩和学分认定。

(三)如学生修读的课程名称、教学内容、课程标准(大纲)与培养方案要求相关的,学生获得的训练、体验、能力相同或相近的,可申请课程替代。

(四)学生修读课程内容相同或相近的多门课程,如与培养方案中的课程相近,按培养方案中的课程和学分认定;如非培养方案中课程,按修读最高学分的课程替代培养方案中的课程和学分,其他课程不予替代或认定学分。

(五)必修课程可替代选修课程,选修课程不可替代必修课程。除社会生源外,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设置的专业核心课程原则上不能被其他课程替代。

(六)因专业培养方案变更而不再开设的课程,未取得学分的学生可由专业指定修读相近课程而获得培养方案中相应课程的学分。

第三十一条   课程替代和学分认定的课程成绩记载要求如下:

(一)学生转专业前修读的课程和学分与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名称和学分相同的课程无需认定,直接记载原成绩;名称不同但内容相近或要求更高的课程,可认定为培养中的相关课程,记载原成绩;其他课程可替代通识任选课程,按原成绩记载。

(二)学生转学前修读的课程和学分,与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学分相同或相近的,可认定为培养方案中的相关课程,记载原成绩;其他课程替代通识选修课相应类别课程,按原始成绩记载。

(三)学生入学后经校际交换交流、修读兄弟院校课程、修读 MOOC、在线开放课程、自学考试的课程和学分,经考核或审核后:与我校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的课程(教学内容和要求)相同或相近的,可直接认定为培养方案中的同类课程;在我校该专业培养方案中未列出,经专业认定确为应学习的专业相应课程,根据课程内容可替代该专业平台课或专业选修课;其他课程可认定为通识任选课程的学分。以上情况均按原始成绩记载,只参加课程学习而无考核成绩的课程不予认定。

(四)凡学生参加校院组织的与本专业大类相关的企业项目研发、产品加工、技术服务等有助于学生专业知识、技术技能、专业职业能力成长的无偿劳动(累计达到被替代课程学时数以上),由项目负责老师推荐,经学院考核认定,可替代培养方案中的专业选修课或通识任选课 1 门,成绩由学院考核小组出具。

(五)如学生用本科层次(函授、远程教育等除外)课程替代专科课程的,成绩可按 1.2 倍(不超过 98 分)记载;如属同专业多名学生同时取得相同课程的,可与本校学生成绩进行对比后进行适当的调节,以消除国内外、境内外院校间的成绩评定高低差距。

(六)学生参加科技竞赛、创新创业实践、职业资格考试、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考核等,可替代相关课程、获得相应的学分、记载成绩。学生取得成果但不申请认定的,可视具体情况在相近课程的形成性考核中予以体现。

(七)学生服兵役期满退伍后,在规定期限内复学的,原则上可申请认定军事理论、体育等通识课程的学分,其成绩按“优秀”记载。

(八)学生参加省级及以上大学生运动会、单项体协举办的锦标赛并获奖,可申请认定 1 门体育课程的学分,成绩按“优秀”记载,未获奖者成绩按“良好”记载;参加校运动队、校队训练但未参加省级及以上比赛的选手可以申请认定 1 门体育类课程的学分,成绩按“中等”记载。

第三十二条   课程替代和学分认定按照以下的程序执行:

(一)由各学院教科办负责组织学生申请,核实申请材料,审核结果由分管教学的院领导审批。每学期向教务处集中备案。

(二)转专业学生在转专业前修读的课程和学分由接收学院给予直接认定,报教务处备案。

(三)其他学校转入我校的学生,在转入报到后两周内,填写《课程替代和学分认定申请表》,连同原学校成绩单复印件交学生所在学院,由学院审核、认定后报教务处备案。

(四)校际交换交流、修读兄弟院校课程、修读 MOOC或在线开放课程、自学考试的学生在回校后或取得成绩两周内,填写《课程替代和学分认定申请表》,连同成绩单复印件、课程教学大纲或课程简介等资料交学生所在学院,经开课部门和所在学院审核、认定后报教务处备案。

(五)学生参加科技竞赛、创新创业实践、职业资格考试等,需替代相关课程的,由学生填写先申请创新创业成果学分认定,再填写《课程替代和学分认定申请表》,经被替代课程开课部门和所在学院审核、认定后报教务处备案;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成绩记载。

(六)教务处组建课程替代和学分认定专家组,负责会商有疑义或特殊情况的学分认定及替代,对课程替代和学分认定结果进行抽查。专家组由教务处处职、各学院分管教学领导、教科办主任、课程组长等构成。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